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离婚后婚前财产纠纷法院如何处理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离婚后婚前财产纠纷法院如何处理呢?下面厦门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协议离婚的财产纠纷一般有以下情况:
1、 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2、 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3、 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4、 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在发生以上情况时,当事人可以收集证据,并去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相应的财产。法院会根据证据及审理情况,决定是否重新分割财产或分割部分财产。
离婚后婚前财产纠纷法院如何处理
二、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
诉讼离婚后,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所涉及的财产已无诉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的法律文书中已经处理的财产进行分割的诉讼,而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对于离婚诉讼中忽略的财产,漏审、漏判的财产,则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诉讼离婚后财产纠纷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有:
1、诉讼离婚时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三、界定婚前财产有哪些注意事项
在理解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厦门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案例分析:
薛某2010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很快同居并发展到谈婚论嫁的地步。为生活方便,薛某决定在玄武区购置房产一处,为贷款方便,以刘某名义申请贷款。2011年1月,王某出资100万元,以李某名义贷款30万元购得玄武区一处房产。2011年4月,薛与刘结婚。因薛某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家庭,加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感情裂痕日益加深。2011年8月刘某起诉离婚,主张夫妻无共同财产。薛某同意离婚,但认为婚前购置的、刘某名下的房产首付款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刘某应当返还100万元。刘某则认为这是薛某的感情付出,是赠与,不同意返还。
对于这种婚前财产纠纷,离婚时如何解决?此类案件的关键是产权证上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产权证上是两个人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分割按份共有财产,有约定时,按照其约定确定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按照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本案中所涉及房屋是由刘某以个人名义买的(即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那么房产就归个人所有。如果薛某也出钱了,应该归还其所付款项,前提条件是产权证上没名字的薛某必须拿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支付了其中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的话,就无法要回所付款项。在颜律师指导下,薛某整理了相关材料提交法庭。最后法院认为,100万元数额巨大,薛、刘婚姻存续期间太短,难以认定双方有特别深厚的感情,男方不至于赠送女方100万元。综合考量下,法院认定首付款归薛某个人所有,刘某应该返还100万元。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薛某与刘某离婚,房产分割按照调解方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