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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发表时间:2020-06-16     阅读次数:     字体:【

离婚过程中,如果已经确定要起诉离婚,应准备好收集离婚证据,以便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维护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离婚证据收集的种类主要包括诉讼主体资格、感情确已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三方面。

通常情况下,起诉离婚收集的难度不会太大。但是,如果涉及损害赔偿或财产隐匿问题,收集和保存离婚证据往往成为当事人的首先面对的问题。收集和保存离婚证据因证据种类以及证明目的不同而不同

一、证明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法定离婚事由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构成事实婚姻的离婚证据,应提交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

㈠ 感情破裂的离婚证据(分居情况及长期感情不和无和好可能下面详细分析)

1.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3.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4.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㈡ 对方有过错的离婚证据(如有外遇,重婚等以下重点分析这两种情况)

1.重婚、与他人同居,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离婚证据;

2.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应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证明过错的外遇离婚证据通常比较隐蔽,收集此类离婚证件的难度较大。在起诉离婚中,无过错方经常因为收集证据不足,导致法庭无法采信证据造成离婚诉讼要求赔偿的目的难以实现。因此,应尽量收集各种离婚证据,形成有力的证据链条以便相互映证。当婚姻遭遇外遇时,尽量收集以下证据:

(一)、固定电子证据

对于夫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QQ聊天记录、MSN聊天记录,如果可能应该应当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

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二)、保存文字证据

1. 夫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 婚姻一方有嫖娼、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3. 供职单位发觉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为等时可能会有的处理决定文件材料;

4. 知情人或证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关事件所写的书证材料。

(三)、采集视听证据

1. 就婚姻外遇相关情况交涉的录音资料,这主要靠当事人自己偷录采集;

2. 外遇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或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和照片,这些证据材料委托第三方的调查公司私家侦探代理采集,则更为安全可靠和具有独立证据效力。

(四)、采集现场证据

采集捉奸在床的现场证据,最好是拍摄录像更能说明问题。此类证据采集难度很大,也较为容易引发激烈的现实冲突;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界对此类证据采集方法争议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个人隐私权,有被告上法庭的风险和先例。

三、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共同财产证据的范围(如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住房公积金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例如:

1.证明夫妻双方有财产约定的,应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

3.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4.证明有机动车的,应提交车辆行驶证;

5.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6、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7、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四、争取抚养子女的离婚证据

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的支付。

㈠ 子女抚养费的问题,提交双方的收入证明;

㈡ 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离婚证据;

㈢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

3. 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㈣ 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闽翔律师事务所的专业福建婚姻律师提示:因一方婚外非法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重婚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得到损害赔偿,但是无过错方必须举证证明对方过错的存在,因而在此类离婚诉讼中证明对方过错的离婚证据显得特别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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