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经典案例
法定代表人出具个人签名借条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发表时间:2020-06-12     阅读次数:     字体:【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个人签名的借据,虽未加盖公章,但构成表见代理的,该法人应承担清偿责任。
标签:借款合同—主体资格—职务行为—表见代理
案情简介:1998年,瓷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邓某向董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该借条系用瓷业公司抬头的信笺纸书写,只有邓某签名,未加盖瓷业公司公章。此前,邓某长期代表瓷业公司与董某进行业务往来。

法院认为:案涉借条虽只有邓某个人签名,未加盖瓷业公司公章,但借据系用印有瓷业公司抬头的信笺纸书写而成,邓某又系瓷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长期代表瓷业公司与董某进行业务联系,故尽管借据内容未写明借款人是邓某个人还是瓷业公司,董某亦有理由相信邓某借款行为系代表瓷业公司的职务行为,其以瓷业公司为被告主张还款并无不当。本案一审判决支持了董某对该笔借款的债权主张,瓷业公司未提起上诉,却在申请再审时对该笔债务予以否认,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故对瓷业公司关于该笔借款系邓某个人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个人签名的借据,虽未加盖单位公章,但债权人有理由相信该法定代表人系代表企业法人的职务行为的,该企业法人应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注明:本篇文章来源于 法信 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转载的文章,已注明了来源,若因故疏忽,造成漏注,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根据原著作权人要求,立即更正或者删除有关内容。

 
上一篇:如何认定公司股东的资格
下一篇:滥用股东权利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定和适用

联系我们

  •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388号国贸大厦37层B、C单元
  • 电话:0592-5055522